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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小常识问答(四)

更多资讯请访问临安房产网www.lanfcw.com    文章类型: 公示公告         点击数:2943 加入时间:2020/6/28 8:23:14

新《土地管理法》小常识问答(四)

1.什么是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哪些?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制度。


2.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哪些?


答: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四个:一是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二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本身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并不以被征收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三是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四是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如何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答:《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4.《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哪些新规定?


答: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等方面,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和信息公示、听证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地方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条件。


5.《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方面做了哪些完善?


答:《土地管理法》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改变了以前按原有用途和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三是增加了征地补偿的内容,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四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原则,《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五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和落实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6.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


答: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


7.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如何衔接?


答:《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关系,以及二者审批程序上的有效衔接。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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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临安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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